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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三十三)如何确定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科技成果处置与转化的前提是享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处置权。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科技成果归单位?在什么情况下科技成果归个人?

      一、职务科技成果归单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是指科技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单位指派的任务。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与“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之间不能严格区分开来的,可能被认定为履职行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科技成果。《专利法》、《民法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植物新品种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归属作出了规定。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往往存在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的现象。高校院所一般是由科研人员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或者社会需求,提出课题,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立项,或者向本单位申请立项,单位择优予以支持。尽管所取得的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但科研人员是处置、转化科技成果的实际控制人。企业为鼓励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自己感兴趣的研发,创造条件、提供资助、组建团队、设置部门,达到一定条件的还鼓励其在职创办企业,共同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

      二、约定优先原则

      为遵循《民法典》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事先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约定科技成果归科技人员所有。

      1、就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约定。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如不是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只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从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角度,高校院所可以将科技成果认定为非职务成果,授权科技人员申请专利,并由科技人员实施该成果的转化。该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并取得收益的,科技人员应向单位返还“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费用。科技人员应支付的费用额度应当事先在协议中作出明确的约定。

      例如,某研究所在引进某科技人员张三(为叙述方便,就称他为张三)时,张三就在进行某种药物的研发。该单位通过内部立项的方式资助了5万元,支持张三继续对该药物进行研发。研发成果出来以后,拟申请PCT专利,但碰到以下几个问题:

      (1)必须聘请国外专业律师撰写专利申请书,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按现行规定,这必须走政府采购程序,但按照当前的政府采购流程,不可能聘请国外最优秀的专利律师撰写专利申请书;

      (2)该专利很有可能被国外知名药企诉为无效,将可能涉及国际知识产权官司,一旦被起诉,还要聘请国外专利律师应诉,涉及费用也比较高;

      (3)因专利申请费用比较高,能否达到预期目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即使申请成功,预期收益也不确定,而且转化过程比较漫长。

      基于上述原因,该单位多次组织专家论证会,倾向性的意见是慎重申请专利。但张三坚持自己的看法,不肯就此罢手,坚决要求申请国外专利。经过前后近一年的反复酝酿,该单位决定依据《专利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张三约定,授权张三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国外专利。如果该专利技术获得PCT授权并实现转化、取得收益的,将一次性补偿单位100万元,作为单位资助、使用科研条件设施的补偿。而经过核算,近年单位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包括张三的工资收入分摊的费用,合计不到20万元。这种做法,单位不承担经济风险,又充分尊重张三的选择,保护并充分发挥其积极性。

      2、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横向委托项目,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和转化收益,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一是适用对象应是高校院所及其科研人员;二是适用项目为横向委托项目,不适用于高校院所承担的纵向财政资助项目;三是事先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什么可以这样进行探索?这是因为,根据当时的《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并可进一步约定技术成果归科研人员。但为什么要作这样约定?为什么要归科研人员或赋予科技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这是为了进一步发挥科研人员持续进行研究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

      3、科技人员兼职或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归科技人员所有,还是归所在单位所有,还是归兼职单位或离岗创业期间的任职单位所有,应当事先作出约定,避免事后产生纠纷。

      三、科技成果确权

      总体来讲,明确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是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前提。换句话说,无论是高校院所还是企业,甚至是技术经纪人,或者科技中介机构,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时,必须先确权。确权时,应当把握好以下三个要点:

      首先,判断该成果是否是职务科技成果,如是职务科技成果,则该成果归单位所有。其次,了解该成果是否由科技人员跳槽以后1年以内完成的,以判断该成果是归原单位还是新单位,或者两个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协议约定。第三,如果科技人员主张科技成果归其个人,则要判断该科技人员的任职情况,与其任职是否存在什么关联,是否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否支付了物质技术条件的使用费等。总之,先确权再转化。这是处置科技成果时必须做第二项工作。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不明确的,先别急于转化,在确定其归属以后才进行转化,否则可能要白费功夫。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20号)

      第二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第三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第四条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第五条 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执行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了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的,应当按照该自然人原所在和现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达成的协议确认权益。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