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结合实践,科技成果处置除转让、许可两种方式以外,还有以下四种方式:
一、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下一章专门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二、授权科技人员使用科技成果,即单位与科技人员签订协议授权科技人员使用科技成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根据该规定,高校院所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授权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转化该科技成果,并在协议中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权,就取得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导权。该规定也是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三、放弃科技成果
持有科技成果是有成本的,如果认为科技成果的价值不大,甚至抵不上持有它所需支付的成本,单位可以不缴纳专利年费而放弃专利权,也可以对技术秘密不再采取保密措施而使之公开。这些都是放弃科技成果的具体做法。
然而,一项科技成果是否有价值,有多大的价值,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为尊重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创造性劳动,《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放弃所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
放弃科技成果,就是将科技成果报废,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规定,应当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四、质押,即将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质押给他人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这一规定表明,科技成果可以依法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科技成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质押。质押也是一种处置方式,体现了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只是没有实现其价值。因此,质押只是科技成果的一种处置方式。
从上述规定可知,专利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有证技术成果”可以依法质押,质押时应按照《民法典》和《担保法》的规定向颁发知识产权权利证书的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技术秘密权可以依法转让,也有财产权,那技术秘密权可以质押吗?很显然,技术秘密权不可以质押。这是因为,技术秘密权不存在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也不能办理质押登记。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