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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二十二)科技人员可否取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部分所有权?

       

      ——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教授级高工。本文全部选自《科技成果转化疑解》一书。


      不可以。这是因为单位与科技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科技人员付出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工资,这种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

      单位与科技人员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决定了科技人员不可以分享劳动成果—职务科技成果。因为科技成果是科技人员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履行岗位职责所取得的,是科技人员的智力劳动与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等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产物,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应当归属于单位。而单位将科技成果等劳动成果转让或者实施转化,取得了收入,进而支付给科技人员劳动报酬。这样才能完成从劳动到劳动报酬的转化。退一步讲,如果科技成果归科技人员所有,就意味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所有,这就不能将劳动力转化为劳动报酬。所以,职务科技成果不能归属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

      假定单位与科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可以分享劳动成果,以及分享比例,是否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原则,只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然可以,但这已经超出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如果作出这样的约定,单位与科技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变成了一般的合作关系,即受《民法典》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

      总之,劳动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劳动者让渡劳动力使用权,获取劳动报酬,这就决定了职务科技成果应当归单位所有。

      退一步来讲,科技人员要获得自己的劳动成果,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科技人员研究开发的非职务科技成果归科技人员。

      二是科技人员开办个人独资企业,由科技人员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也就独享自己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

      三是科技人员与单位合作进行研究开发,且这种合作应当属于非职务行为,即与科技人员履职无关,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单位与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的归属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归研究者所有,或者双方约定归科技人员所有。

      四是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人员,但必须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进行转让。

      前三种情况属于原始所有权,第四种情况属于继受所得。

      综上所述,科技人员不能享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包括以职务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不能登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只能登记为知识产权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等。否则,这无意中侵犯了单位的知识产权。

      正因如此,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明确提出:“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这正是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前提,否则就没有必要赋权了。

     


来源 | 《科技成果转化疑解》